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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三十日。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补偿的标准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五,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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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结构、楼层、朝向、新旧程度、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一次性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其中,搬迁费包括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征收住宅,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其自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六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按照租赁与被征收房屋面积、地段相当的住宅所需费用的平均价格确定,且不低于保障被征收人基本居住条件所需费用。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规定,每两年公布一次。房屋征收部门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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