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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设施维修养护、公共卫生方面存在瑕疵; (2)建筑质量存在问题,物业公司未尽维修义务; (3)行使管理责任不到位; (4)未能履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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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的一项基本义务。只有出现以下情形,业主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业服务费用: ①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费用。 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业主对超过指导从的部分可以拒交。 ③物业管理企业不发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业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④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擅自提高的部分业主可以不交纳。 ⑤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先服务后收费的,在物业管理企业未提出相应服务的情况下,业主可以不交纳相应的服务费用。 需要指出的是,少交或拒交物业费并不是对物业费置之不理就行了,而是要通过合理的渠道来反馈诉求。这里就不得不提到“业主委员会”了。如果业主跟物业闹得不可开交了,业主委员会应主动站出来,要求物业整改或撤换物业。
业主与物业管理单位之间的服务协议是一个较为清晰的合同关系,提供符合协议约定的服务,是物业管理单位的义务,其服务明显不达标,也就是说违反了协议的约定,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那么作为业主,当然也有权利拒绝履行支付义务,这是合理正当的。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有八种情况业主是有正当理由可以拒绝缴纳物业费的: 一、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二、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三、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缴纳; 四、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停拒缴,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 五、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缴; 六、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缴。 七、因房屋质量问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交纳; 八、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缴; 因此,遇到上述情况时,业主有权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费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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