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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政策,结合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和本单位经济效益,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合理确定劳...
为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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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工资支付信息管理系统和用人单位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克扣、无故拖欠工资2个月以上或者累计达3个月以上,以及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等违法行为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列为重点监察对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作为评定信用等级的重要参考。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遇轮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执行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参加下列社会活动,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一)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责;(三)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四)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或者作为证人参加诉讼、活动;(五)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六)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依法参加工会活动;(七)担任集体协商代表期间,参加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八)依法应当参加的其他社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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