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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员虽然跟你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但符合民法中关于劳务关系的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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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可以随时辞退。如果签订了聘用合同,应该按照合同规定予以辞退。 对于是否赔偿,如果聘用单位与被聘用退休人员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约定了解除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如果用人单位符合该支付情形,应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予以支付。
符合条件的可以的。办理返聘的程序(一)个人提出书面申请;(二)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并经公示无异议;(三)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四)组织人社部门备案。用人单位与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应签订《离退休人员返聘协议书》,明确聘用期限、工作时间和内容、报酬、医疗、、争议处理等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十五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2、关于实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3、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各地应采取适当的调控措施,优先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第28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委员会受案范围的,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双方自行协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对于、等,可以补贴也可以不补贴,根据企业情况自己决定,返聘人员贡献大,企业离不开就协商补贴一些,返聘人员可有可无,当初返聘协议没有这些补贴内容的,也可以拒绝补贴。
1、在2011年1月1日之前,退休返聘的人员如果在工作中受伤,应该是工伤,单位应该承担工伤赔偿的责任。 如果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发疾病死亡的,可以视为工伤。你说情况不属于工伤,因为是在午休时间突发疾病死亡,不是工作时间。 2、2011年1月1日之后,退休返聘人员跟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受伤应该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你的说的情况与单位无关,单位无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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