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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辞退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
1、发现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应当为其调整工作岗位,不能直接辞退。 2、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过后,如发现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应当为其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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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还应该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无法胜任工资为由与劳动者解除,需要先给劳动者调整岗位或进行培训,调整岗位或培训后仍然无法胜任工作的,才可以提出解除。 用人单位直接以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标准为2倍的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单位因员工不胜任工作而无过错性辞退该员工的,要给经济补偿。法律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
对于此情况,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如果双方协商不能处理,那么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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