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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扣除标准为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具体如下: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工资收入金额-各项社会保险费-起征点(5000元)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税率-速算扣除数说明:如果计算的是外籍人士(包括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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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所得额=工资收入金额-各项社会保险费-起征点(5000元)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税率-速算扣除数说明:如果计算的是外籍人士(包括港、澳、台),则起征点应设为48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第八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工资收入金额-各项社会保险费-起征点(5000元)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税率-速算扣除数说明:如果计算的是外籍人士(包括港、澳、台),则起征点应设为48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第八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工资收入金额-各项社会保险费-起征点(5000元)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税率-速算扣除数说明:如果计算的是外籍人士(包括港、澳、台),则起征点应设为48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第八条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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