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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辞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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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主动辞职没有经济补偿,但是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如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新劳动法解雇员工,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年向工人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下,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薪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除上述情况外,用人单位解雇员工的,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年向工人支付两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下,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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