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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需要取出来的话必须全部拿走,而且以后都不能在上海缴公积金了。办理需要公司给你处个离职证明、你要带好户口本和身份证来办理。 公积金的提取各地是不尽相同的,你上海的,一般打个电话到上海的公积金管理中心问下最为准确,得到的答复最确切。如果是离职有一条是下岗满五年提取,需要提供失业证、身份证等。如果离职是户口迁离本地的,提供异地户口本,离职证明,身份证。 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 (1)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 (2)在离休、退休或到达离休、退休年龄时。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 (4)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 (5)非沪籍职工调离上海时。 (6)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抵冲。 其中(2)、(3)、(4)、(5)情形,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应以销户形式全额提取,所提取的金额为职工私人所有。 另外,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同时作销户处理。
2007年,在乌市上班的张某打算买房,而她的户口不在乌市。当时,非乌市户籍人员在乌市购房办理银行贷款会受到限制。为规避限制,张某跟有乌市户籍的好友王某协商,借用王某的名义购买乌市东路富裕新城xx号楼某单元商品房一套下称争议房。2007年8月xx日,张某与王某签订一份“证明”,双方确认争议房是张某出资,以王某之名购置,产权归出资人张某所有。之后,争议房所有权登记在王某名下。办理入住后,张某在房屋内居住至今。随着乌市房价大幅上涨,王某后悔了。2011年11月2日,张某与王某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经双方协商,欲将富裕新城xx号某单元商品房一套出售,所得房款扣除张某以前支付的所有款项外,剩余款项即利润双方平分。直至20xx年7月,房屋还未售出,而张某和王某的矛盾激化,王某让张某搬出争议房。无奈,张某诉至乌鲁木齐新人民法院,要求确认争议房为其所有。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和王某签订的“证明”实为“借名购房协议”,协议虽违反了银行贷款的相关规定,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该协议合法有效。该房屋所有权证虽登记王某为所有权人,但张某与王某已约定该房屋为张某所有,且张某按约支付了购房款及相关费用,故张某要求确认该房屋为其所有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20xx年9月,一审法院判决争议房所有权归张某所有。王某不服,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乌市中院审理认为,王某不能证实其对该房屋出资,现仅以房屋登记在其名下为由要求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用人单位职工在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此项标准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劳动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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