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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规定: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
没有购房资格可以退还定金。由于法律规定,因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给买受人。但由于楼市调控等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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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购房资格交了定金不能退。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因为楼市调控致使购房人失去购房资格或者购买能力的,购房人有权要求解除购房合同,拿回定金。
没有购房资格可以退还定金。由于法律规定,因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给买受人。 但由于楼市调控等各种原因,购房者失去购房资格的,属于双方不可归责的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购房合同的,卖方应当退还定金。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发商预售商品房必须取得预售许可证。 最高法对无预售许可证而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问题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开发商在起诉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该合同无效,定金必须返还; 至于开发商在无预售许可证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与受让人签订的认购书、预购书性质的协议效力问题,目前无明确规定。如果将认购书定义为预售行为可参照上一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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