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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规定: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
没有购房资格可以退还定金。由于法律规定,因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给买受人。但由于楼市调控等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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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购房资格签订的合同,如果并不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使合同无效的,合同是有效的。如果因违反上述规定而使合同无效的,则合同没有效力。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并不是所有的“定金”都不能退还。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
没有购房资格交了定金不能退。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因为楼市调控致使购房人失去购房资格或者购买能力的,购房人有权要求解除购房合同,拿回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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