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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童工罪犯罪主体一般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 一,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非法雇用童工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既包括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也包括个体户、农户、城镇居民等。无论该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是否依法成立、经营活动是否合法,只要实施非法雇用童工的行为并构成犯罪的,都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罚。
所谓童工就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个人发生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我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招收未满16周岁的人。对招用童工,我国《劳动法》第94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在使用童工方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条规定“对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第十一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治疗和生活费用。什么叫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如何处罚(一)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概念是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二)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客体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犯罪对象是童工。“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2、犯罪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按照法律规定,单位犯该罪,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4、犯罪主观方面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劳动法》第十五条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就禁止使用童工分别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收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工商户,农民,城镇居民使用童工”。因此,使用童工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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