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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本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合同。试用期是劳动者考察用人单位是否适合自己,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期限,试用期内,用人单位...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我给《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在使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以此为理由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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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不仅仅可以单方面无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无须提前30天通知企业,而《劳动 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 试用期内企业并不是不需要任何理由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是需要在试用期限内证明员工符合 录用条件后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员工和企业就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企业有责任举证“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在应聘时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2、个人简历、入职登记表所载内容与真实情况不符的; 3、有吸毒、嫖娼、参加邪教组织等违法行为,或因违法乱纪行为被公安机关等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 4、经企业制定医院体检不合格或不具有企业所在行业健康要求者; 5、隐瞒病史或以欺骗方法,取得体检合格的; 6、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任何其他不适合从事企业所在行业的疾病; 7、亏空、拖欠原单位公款尚未清偿者; 8、不能提供离职证明者; 9、与原服务单位签有竞业限制协议,不能在本企业服务者; 10、不具备政府规定的就业手续者; 11、曾被本单位开除或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者; 12、判处有期徒刑,尚在服刑者; 13、通缉在案者; 14、未满16周岁者。
根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那么,如单弧厕旧丿搅搽些敞氓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结束以后,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予以辞退,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发布的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6号)的规定:“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么用人单位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处理,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已经超过了试用期,那么用人单位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那么除结算工资以外,还应当依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附: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6号劳动部办公厅发布四川省劳动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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