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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企业能否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022-05-03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不仅仅可以单方面无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无须提前30天通知企业,而《劳动 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 试用期内企业并不是不需要任何理由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是需要在试用期限内证明员工符合 录用条件后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员工和企业就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企业有责任举证“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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