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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
员工旷工7天可以开除。员工无故旷工可以按照用人单位的用工规定解决。例如员工无故旷工1-3天,扣2天基本工资;员工无故旷工超过3天在7天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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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几天工可以解除律并没有规定,但规定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单位可以解除。解除劳动关系不能简单的等同于除名、开除,但最终的结果都是不再有劳动关系。过去职工奖惩条例明确规定,连续旷工15天,累计旷工30天的,就可以开除,现在这个规定已经废止,改按照规定执行,劳动法没有规定多少天可以开除,只规定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就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应该按照企业规章制度执行。
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即属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其中不可抗拒的因素一般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因素(火灾、水灾、地震、交通中断等)、社会因素(战争、军事行动、局部戒严等)、生理因素(生病、负伤、直系亲属病重、死亡等)。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解答意见》(劳人劳[1983]2号)第18条规定精神,计算连续旷工时,可以把的天数扣除后计算旷工时间。同样,计算累计旷工时间,也应把节假日扣除,累计旷工时间计算,一般以当年为限,不跨年度。连续旷工的时间可以跨年度计算。
劳动法没有规定,矿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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