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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旷工,就是劳动者没有请假就缺勤,缺勤就是劳动者没有到岗。判断劳动者是否上班并不是唯一的标准,关键是是否上班。劳动法没有规定劳动者旷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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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公司可开除。 1、旷工,是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的缺勤行为。 2、《劳动合同法》没有自离规定,《劳动法》第25条、《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因旷工被除名的法律依据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处理方式。 4、除名的条件是,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经批评教育无效,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
缺勤是指工人没有请假就缺勤,缺勤是指工人应该去,没有上班。判断工人是否在工作岗位上工作,不是以有没有工作记录为唯一的标准,而是在工作岗位上工作。劳动法没有规定工人缺勤几天,使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员工旷工几天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应由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进行规定。这里应注意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需要具有合法性,包括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内容合法,指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合法主要指,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制度制定好以后,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旷工的具体天数,所以这一方面由公司内部规则制度来规定。参考《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但本条例已于2008年废止,仅作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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