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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租赁房屋应当考虑两个因素,一是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所有权人可以选择货币或房产调换的补偿方式,二是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说,拆...
租赁房屋拆迁应考虑两个因素,一是维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产权人可以选择货币或物业置换的补偿方式,二是维护租赁人的合法权益。应该说,拆除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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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过程中,租赁户(承租人)无权向拆迁部门主张赔偿或补偿的。但可以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主张出租人(房东)履行合同。如果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明确约定如遇拆迁等情形,租赁合同终止,房东(出租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退还承租人押金和租金的条款,就无法主张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承租人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获得搬迁补助、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助款。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我认为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就是有权主张的。而立法的本意是保护正当合法的被拆迁人的权益。被拆迁人的定义从法理上讲应当包括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及在该房屋中进行项目投资的经营者。本案的所有权人既是拆迁人,也就是说,所有权人是不可能与被拆迁的项目投资人协商一致来面对拆迁人的自己的。因此按照国务院第590号令的相关规定中的除房屋本身的补偿外的其它损失补偿,包括经营损失补偿都应当是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的范围。那种所谓对经营损失等不补偿是错误的,违背了人民政府以人为人本,体察民生的理念和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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