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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
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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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工程、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和经营权承包给没有雇佣主体资格的组织和自然人,对该组织和自然人招聘的劳动者,由具有雇佣主体资格的承包人承担雇佣主体的责任。
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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