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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的第一个问题提法有些不准确,适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是看劳动争议发生的时间,和劳动合同签订时间没有必然联系,如果发生在2008年1月1日...
要看当事人实际情况。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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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日期,劳动合同其余部分有效,劳动者可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按实际情况签署日期。如用人单位不合作,可依法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检举或申请劳动仲裁甚至诉讼。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⒈劳动合同签署日期和合同日期可以不同,按照实际入职日期计算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和劳动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⒉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具体的回答是:合同签订日,是合同成立的日期;合同起始日,是合同开始履行的日期。一般情况下,合同签订在前,实际履行在后,两个日期不一致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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