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一房多卖的,已经办理了房屋登记手续的一方买受人能够取得房屋所有权。如果都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由办理预告登记的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都没有办...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买卖、变更、转让等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是《物权法》同时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法律并不禁止一房多卖因此乙丙丁的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 2、丙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理由是不动产转移时必须登记才发生效力 3、时间先后没有影响关键在于谁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谁就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4、其他人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鉴于丙已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该合同已经履行不能其他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回房款并要求损害赔偿
一房二卖的房屋所有权以下方式确定: 第一,出卖人已与后买受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房屋所有权归后买受人所有。 第二,出卖人与前买受人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与他人签订购房合同的,房屋所有权归前买受人所有,出卖人无权再次出售房产。 第三,出卖人和两个买受人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房屋所有权仍归出卖人所有。
因在他人宅基地上建房,建筑用房的材料(动产)与他人的宅基地 (不动产)发生附合,所建房屋的所有权应归宅基地使用权人所有。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应返还因取得他人之物所有权所新增的利益。 从民法角度讲,这个问题涉及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添附是一种附合、混合的通称,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一种新的财产,据此确定新的所有权归属。依据民法的添附理论,不论何种情形的添附,都使原物的形态发生变化而成为新物,并且增加了物的经济价值。在此种情形下,或不能恢复原状,或虽可恢复原状但在经济上是不合理、不合算的,因而不应恢复原状,而由一方当事人取得新形成的物的所有权。添附的结果,使一方所有权扩大,而另一方所有权丧失,这样显然对于丧失所有权的一方是不公平的。《民法典》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从公平的原则出发,因添附而受到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获得利益的一方返还其所得的利益。在发生添附时,失去所有权的当事人向取得所有权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利益,适用法律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即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的关系,损失的一方有权请求得到利益的一方返还其所得的利益。当然,此利益的返还不是返还原物及孳息,而是返还因取得他人之物所有权所新增利益。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8人已浏览
135人已浏览
107人已浏览
13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