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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38条规定是什么?

2022-09-09
任何组织和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㈠未按照或与劳动者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㈡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㈢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㈣拒不支付劳动者或支付标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㈤用人单位因有意转移财产、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故意回避、逃匿的;㈥其它影响、侵害劳动者工资发放情形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用人单位报送或者提供的资料保密,保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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