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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省的规定是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假是148天。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
广西省的规定是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产假是148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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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admin发表于: 2007-11-29 13:28来源:大化经贸 其中南宁最低工资标准为580元/月 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龚文颖通讯员王天军)广西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有了新的调整,新标准从11月起开始执行,全区分为四类标准适用地区,南宁最低工资标准为580元/月。 为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我区每年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适用地区进行一次调整。本次最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和适用地区如下: 一类为580元/月,适用地区是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和北海市,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5元,月工资标准比上一年增加了80元。二类为500元/月,适用地区是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和崇左市,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元,月工资标准比上一年增加了65元。三类为450元/月,适用地区是各县级市,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5元,月工资标准比上一年增加了60元。四类为400元/月,适用地区是各县、自治县,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元,月工资标准比上一年增加了55元。
广西产假新规定有148天,产假是包括了国家规定的98天,广西地方增加50天,即:广西产假148天=国家规定的98天+地方增加50天。
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48天。 法律规定: 《广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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