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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开始执行时间:2010年9月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
1、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为980元、900元、820元、740元,依次调整为1125元、1035元、945元、855元,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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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人%。
1.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2.广州最低工资标准1550元,不符合规定。
从2010年5月1日起,广东省将大幅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逾两成,广州将从现在的每月八百六十元,调至一千零三十元,东莞则调至每月九百二十元。最低工资标准分五个级别,广州执行最高的第一类标准,为每月一千零三十元,增幅百分之十九点八。第二类标准为每月九百二十元,执行地区为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第三类标准为每月八百一十元,执行地区为汕头、惠州、江门;第四类标准为每月七百一十元,执行地区为韶关、河源、梅州等十二市;第五类标准为每月六百六十元。深圳则自行制订标准。医疗期内最低工资为该地区最低工资的80%,所以单位的做法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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