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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政府下发的通知规定,2018年东莞市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从7月1日起执行。此前,东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10元,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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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广东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均为五个档次:第一类标准为1030元/月,增幅19.8%,执行地区为广州市,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9.9元/小时;第二类标准为920元/月,增幅19.5%,执行地区为珠三角地区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8.8元/小时;第三类标准为810元/月,增幅20.9%,执行地区为汕头、惠州、江门市,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7.9元/小时;第四类标准为710元/月,增幅22.4%,执行地区为广东欠发达地区的韶关、河源、梅州等十二市,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6.9元/小时;第五类标准660元/月,增幅24.5%,由执行四类市的部分困难县及县级市执行,对应的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6.4元/小时。一个月的工作天数是21.75天
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粤府函〔2008〕2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职工收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决定从2008年4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和适用地区见附件。 各地级以上市原则上应统一执行省确定的标准(深圳市按《深圳特区最低工资条例》执行),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省确定的标准上适当上调标准,但不得下调标准。个别市辖县以及县级市经济发展水平与市区差异较大的,可以执行低一类标准。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并加强宣传和检查监督,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附件: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表 二○○八年二月三日 附件 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类别 月最低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适用地区 月标准 折算的小 时标准 一类 860 4.94 8.3 广州 二类 770 4.43 7.4 珠海、佛山、东莞、中山 三类 670 3.85 6.5 汕头、惠州、江门 四类 580 3.33 5.6 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 五类 530 3.05 5.1 执行四类标准的市所属部分县(县级市)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五条,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由于2020年广东省还未发布最低工资标准,所以现在沿用的最低工资依然是2018年发布的《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根据广东省人社厅发布的《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结合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广东省政府决定对自2018年7月对全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其中第一类地区广州为2100元/月,深圳为220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0.3元/小时; 第二类地区172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6.4元/小时; 第三类地区155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3元/小时; 第四类地区141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元/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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