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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铺通知等方式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
1、格式条款由一方提前拟定。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于订立合同前拟定的,而不是在双方基础上形成的。制定格式条款的一方一般是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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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一、“假一赔十”属于商家自愿做出的承诺,是有利于消费者不利于商家自己的,对不利于自己的规定,法律不会干涉。所以,如果消费者买到了假冒伪劣商品,而商家又有明确的“假一赔十”告示,就可以认定是商家的真实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六条第二、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孙女士所签订的服务协议虽然写明其“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但该约定系由美容院预先打印拟定的格式条款,且该约定明显加重了孙女士的责任,排除了孙女士的权利,应属无效条款。但是,如果孙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其美容院有过错或违约行为,其单方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行为,属于违约,依法也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答:当前大多数商家都要求网购消费者必须经过网上注册、并同意其提前制定的交易协议后方可成为网站会员,否则不具备交易资格。在这一过程中,部分商家往往在合同中作出了一些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以此规避法律责任。《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商家提供的格式条款应该醒目,并应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能作为合同条款。在网购过程中,应仔细认真阅读相关合同条款,对于诸如“只换不退”、“单方任意解除合同”等要敢于说不,因为这些条款对消费者而言显失公平,对其效力法院均将不予确认。因此,消费者可通过诉讼要求确认该条款无效,并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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