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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对消费者做出的约定无效的是

2020-01-13 164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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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经营者和消费者可以在进行某项具体交易时,就双方的义务进行约定。但是,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约定义务是在不违背法定义务的情况下,经营者义务的具体化。但是,必须注意的是,法定义务是消费者权益得到合法维护的最起码要求,是经营者应履行的义务的最低标准。并且,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具有不可更改性,在消费者与经营者就双方义务进行约定时,经营者不得减轻或免除自己应尽的法定义务。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十、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第一款、第二款改为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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