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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一、“假一赔十”属于商家自愿做出的承诺,是有利于消费者不利于商家自己的,对不利于自己的规定,法律不会干涉。所以,如果消费者买到了假...
一、假一赔十是商家自愿做出的承诺,有利于消费者不利于商家自己和自己的规定,法律不会干涉。所以,如果消费者购买假冒伪劣商品,商家有明确的假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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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一、“假一赔十”属于商家自愿做出的承诺,是有利于消费者不利于商家自己的,对不利于自己的规定,法律不会干涉。所以,如果消费者买到了假冒伪劣商品,而商家又有明确的“假一赔十”告示,就可以认定是商家的真实意思表示。
关于网购平台、电视购物频道、电话销售渠道和邮购渠道销售的商品的无理由退货问题,即将于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7日内,有权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亦有边界,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商品、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商品不再无条件退货之列。为防止无条件退货权利的滥用,本次修正案增设规定,除非消费者和经营者另有约定,无理由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同时在线下载的数字商品不适用无条件退货。由此可见,无条件退货将成为大部分网上经营者的法定义务,网上经营者诸如“除非质量问题,一经售出概不退货”的退货条件将成为无效声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约定不适用的情况下,根据商品的性质,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适合退货的情况下,无理由退货。在网络邮购中,经营者通过设置专业的提示程序,明确某个商品不应该退货,无理由退货后,消费者点击购买,被视为消费者确认。如果经营者仅是在网页上发布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声明,并未在消费者购买时作出“一对一”的提示说明,即使消费者点击购买,也不构成本条规定的“确认”。如果经营者在消费者点击购买之前没有通知消费者该商品不适用的理由,消费者可以在收到商品之日起7天内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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