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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个人经营者,是否可以与消费者约定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2021-10-27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约定不适用的情况下,根据商品的性质,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适合退货的情况下,无理由退货。在网络邮购中,经营者通过设置专业的提示程序,明确某个商品不应该退货,无理由退货后,消费者点击购买,被视为消费者确认。如果经营者仅是在网页上发布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声明,并未在消费者购买时作出“一对一”的提示说明,即使消费者点击购买,也不构成本条规定的“确认”。如果经营者在消费者点击购买之前没有通知消费者该商品不适用的理由,消费者可以在收到商品之日起7天内退货。

相关法规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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