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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张双倍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双方现在已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 2、公司需解散的,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3、公...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的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内容的书面材料(如应聘登记表、聘用通知书、员工登记表等)包括了劳动期限、劳动报酬等内容,并按该内容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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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张双倍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双方现在已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 2、公司需解散的,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3、公司以不布置工作的方式迫使员工辞职,员工仍然可以要求单位按月支付工资,但从员工的长期发展来讲,可以考虑与公司协商终止劳动关系,并获得相应经济补偿金。 法条参考: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是未签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是指原先已经正常发放的一倍工资的应发工资(不是实发工资)是多少那就是再按照这个标准发一倍工资。 如果是单位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双倍的经济补偿金),那么经济补偿金基数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不满12个月按照实际月数)的劳动者本人月平均应发工资(不是实发工资)计算。
如果由于单位的原因,工作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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