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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一个正规的公司的话,一般简历啦、信息造假的话,这都属于比较重大的欺骗行为,公司规定应该都是按解除合同,辞退为主的。 当然企业情况也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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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简历中的任何虚假表述,都必然导致公司解除合同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只有虚假简历陈述部分与岗位需求存在紧密相关性,公司才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律师:我公司在招聘一名高管时明确规定,必须有总经理助理相关工作经验、大学本科学历。任某伪造某跨国公司总经理助理工作经历前往应聘。后成功过关,且一直工作做的很好,我公司同任某签订了一份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但近日公司发现任某用虚假简历应聘,单方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合同。请问:虚假简历应聘,单位能否单方解除合同陈小姐陈小姐:公司有权单方解除与任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如实告知的义务,而任某在公司招聘时就弄虚作假,明显与之相违;第二,任某伪造的从业经历应聘,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属欺诈,而通过欺诈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从一开始便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是无效合同;第三,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司有权单方与你解除劳动合同。故,无论任某是否胜任工作,公司都能单方解除与任某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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