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如果单位提供专项培训并且约定服务期的,服务期内辞职需要承担违约金。否则按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时间通知单位辞职就合法《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根据服务期约定,如果不是属于特种培训那么费用一般是不予承担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公司在给你培训的时候如果约定了服务期并约定如果服务期没有结束而你辞职的你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你们服务期还没有结束的话,你应该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是你没有做完的服务器应当分摊的培训费用。如果你的服务期已经结束或者当时没有约定服务期的话,你不需要想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公司的要求也就没有法律依据。
1,首先要看工作岗位的要求和条件,是否符合必须参加培训; 2,其次合同期内违约离职的赔偿应与实际培训费挂钩而不是2.5倍; 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4,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你们单位的规定因违法而无效。
1、“原约定的服务期”是指培训后约定服务期还是合同期限?——字面理解一个“原”字是指合同期限。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2、出资培训怎样判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37人已浏览
487人已浏览
299人已浏览
22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