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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的供热单位在供热经营过程中不得有哪些行为

2024-05-12 2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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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供热单位在供热经营过程中不得有以下的行为: (一)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 (二)擅自将运行的主要供热设施变卖的; (三)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的; (四)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的; (五)擅自转让、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 (六)对供热设施不履行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义务的; (七)环境保护审批手续不完备或者供热设施达不到环境保护标准的; (八)锅炉不符合节能或者安全技术标准或者超过报废期限继续使用的; (九)供热质量不符合法律规定标准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停止经营活动的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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