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四个月前向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
《市供热用热条例》自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第21条规定:“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更名手续;有用热费用未结清情形的,变更...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建立供热风险防范机制。市、区、县(市)年度财政预算中应当安排预备资金,用于应对供热突发事故。市、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实施供热应急预案,指定专业技术力量强的供热单位作为区域应急抢险救援单位。出现重大突发性供热事故,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调动应急抢险救援单位,应急抢险救援单位不得拒绝。供热单位应当制定并完善本单位的供热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施设备,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供热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省有关规定及城市供热专项规划,依法经营、自负盈亏,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二)科学合理地制定供热单位年度生产、供应计划;(三)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安全生产;(四)为用户提供合格的产品和服务;(五)接受供热管理部门对供热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六)依法缴纳有关税金和费用;(七)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供热设施进行管理、维护和检修,保证设施完好、安全;(八)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供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用户可以依法与供热单位解除供热合同。(一)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二)擅自将运行的主要供热设施变卖的;(三)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的;(四)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的;(五)擅自转让、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六)对供热设施不履行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义务的;(七)供热质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标准和要求,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八)经营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影响公共利益的;(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停止经营活动的其他行为。对供热单位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的供热项目,供热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供热管理应急预案组织其他供热单位临时接管。对于用户与供热单位依法解除供热合同的,用户通过市场机制重新选择供热企业。供热单位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弃管供热的资产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处置。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68人已浏览
140人已浏览
105人已浏览
42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