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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新增集中供热热源及热网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具体内容有什么么?

2022-09-11
新增热网使用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产权归国家所有;新增热网由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含政府资金)和企业自筹资金共同建设的,产权归国家和企业共有。产权归国家的,企业无权对热网进行抵押、拍卖、转让、出售等资产处置。国家和企业共有产权的,热网建设完成移交使用前需进行产权界定,政府和企业按照投资形成固定资产的比例行使财产权。企业只能对其拥有的产权资产进行处置,同等条件下,政府或者热网的共有产权人有优先购买权,以维持热网的整体功能性和使用的相对完整性。热网建设完成后,政府应当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与企业协商确定热网运营事宜,并由企业负责在运营期限内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及更换,保证热网正常使用,超出使用年限的老旧热网更新改造,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多元融资的方式,由政府和企业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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