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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未入住的业主物业费的规定

2021-04-22 1,584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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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作为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应该按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规定向原告物业公司支付所欠的所有物业费。物业公司属于公共性质,它的价值在于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通过对整个小区的居住环境的管理和品质提升,最终体现在对业主的服务价值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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