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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物业法对维修的限定

2024-07-06 13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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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维修人员在维修电器、电焊、电梯、消控设备等特种工作时必须持证出工,严禁无证出工、无证操作、违规操作。 二、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则和员工守则,不准违背公司限定,私下行动。 三、发生应急维修时,维修人员在接到报修任务后,无特殊情况下在20分钟内必须到达现场,并且应迅速处置设备设施故障,保障小区的正常运作,不得有意拖延时间,不准刁难物业负责人或业主,不准向业主索要财物,言行要文明礼貌。 四、维修人员在物业日常体检、维修、保养时必须按照限定着装,佩戴工作证,在和业主接触时言行举止要得当。 五、日常体检维修时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置修复,不得以各种借口拖延时间或有意推脱延迟,维修设备设施时潦草了事等。 六、维修人员必须完成物业管理范围内的报修任务和设备设施保养任务,维修完好率必须达到95%以上。 七、维修人员必须做好各物业管理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台帐及更新工作,同时要做好工作日志。 八、每月上报的维修工时和维修完好率必须属实,不得作假、蒙骗。 九、维修人员平时要对所辖物业小区的设备设施多了解、多研究,熟练掌握设备设施的原理和运行状况,以防发生故障时能16页迅速解决处置。 十、维修人员要主动学习各方面技术知识和业务知识,多学习、多掌握,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本领和业务水平。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 【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关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合法权益的保护】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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