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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不能被裁员,裁员优先留用的法律规定

2024-06-11 3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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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尚未接受离岗前所需要进行的职业健康检查的特殊岗位员工以及在疑似职业病观察期间的劳动者; 2.失去或部分丧失劳动力的劳动者群体; 3.因非工伤原因处于医疗期的劳动者; 4.女性员工在怀孕、分娩及哺乳期等关键时期的劳动者; 5.已经持续工作超过十五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尚有五年的劳动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n(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n(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n(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n(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n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n(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n(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n(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n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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