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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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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首先通知此前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因此,对于被裁减人员来说,在用人单位裁员后6个月内重新对外招聘时,有权首先获得单位通知,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被录用。
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在六个月内重新录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之所以赋予被裁减人员优先就业权,主要出于三方面考虑:一是被裁减人员不是因为个人有违法违纪违规的行为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而是在用人单位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等情况服从大局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在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正常后,重新招用人员时,应优先照顾被裁减的劳动者;二是被裁减人员对用人单位比较熟悉,技术熟练,能较快适应用人单位的工作;三是可以有效防止用人单位以经济性裁员为借口,随意裁减劳动者。用人单位有义务通知被裁减人员,以便被裁减人员能慎重考虑,及时行使优先就业权。需要注意的是,优先就业权是指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被裁减人员各方面条件与其他劳动者的条件没有明显差距的,用人单位应当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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