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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减人员后,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首先通知此前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
一、裁员有哪些类型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根据《劳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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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根据《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第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下列人员: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雇主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如下: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组; (二)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创新或经营方式调整,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员的; (4)因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其他客观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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