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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群租房认定标准

2021-02-23 51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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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群租房是将住宅通过改变房屋结构和平面布局,把房间分割改建成若干小间分别按间出租或按床位出租。可以认定为上海群租房的情形包括: 1、将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分割、搭建后出租,或按床位出租; 2、将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员居住; 3、出租房间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 4、每个出租房间的居住人数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条 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前款所称居住面积,是指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的使用面积。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九条 出租居住房屋,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 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其他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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