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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法律和上海市相关政策的规定,群租是违法的, 2、鉴于群租危害较大,承租人应当合理、安全使用房屋及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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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法律和上海市相关政策的规定,群租是违法的, 2、鉴于群租危害较大,承租人应当合理、安全使用房屋及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结构或者实施其他违法搭建行为。 3、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出租房屋综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1)出租人违反本市最小出租单位、最低承租面积和租住人数限制规定的,由房管部门依据《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向社会公开该套房屋信息,限制其买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现如今由于大城市发展的节奏十分快速,选择来务工的外省市人员越来越多。群租房虽然可以多人分摊房租减轻在大城市就业的负担,但是人口完全密集在同一个屋子里,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也给房东和邻居带来很大困扰。下面一起来看一下上海群租房新规是怎样的?一、上海群租房新规(一)上海市政府常务会议去年通过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对于“群租”的认定标准,修改后的管理办法明确: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二)根据《办法》,出租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1、属于违法建筑的;2、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3、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三)《办法》规定,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送公安部门备案。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証书》。(四)《办法》还指出,出租房屋不符合治安、消防等标准和要求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未落实相应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五)此外,不符合最小出租单位、居住人数限制和较低人均承租面积规定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二、关于上海群租的认定《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小区出租房屋综合管理的实施意见》,并同步修订了《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进一步严格“群租”认定标准,标准规定,任一出租房间居住人数超过2人将被认定为群租。实施意见明确,在上海市中心城区和市郊城镇的住宅小区内,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就应当认定为群租:1、将单位集体宿舍设在住宅小区内;2、将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分割,搭建后出租,或按床位出租;3、将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员居住;4、任一出租房间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五平方米;5、任一出租房间的居住人数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关系的除外)。值得一提的是,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的规定,是此次同步修订管理办法的新增条款。主要是为了解决出租房间内居住使用人数超过正常居住人数,包括设立集体宿舍的问题。同时,人均面积指房屋实际面积,而非建筑面积。
上海市综治办颁发的《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就应当认定为群租: 一:将单位集体宿舍设在住宅小区内; 二:将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分割,搭建后出租,或按床位出租; 三:将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员居住; 四:任一出租房间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五平方米; 五:任一出租房间的居住人数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客厅属于原设计为非居住空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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