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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人的报告是否有法律效力?

2021-11-07 36人已浏览
  • 周业恳律师

    周业恳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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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保险公估人的报告没有法律效力。 保险公估报告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证据,对保险合同人不产生必然的约束力。因此,保险公估报告虽经专门机构作出,但只能作为民事证据的一种,当事人仍需举证,质证过程,有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其证据效力。 保险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公估人的主要职能是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要求,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鉴定和理算,并出具保险公估报告,其地位超然,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使保险赔付趋于公平、合理,有利于调停保险当事人之间关于保险理赔方面的矛盾。保险公估的出现与保险市场的发展密不可分,它是保险市场发展的必然产物。随着保险公司理赔事务的日益增加和复杂化,催生其专业性的需求,为专门从事保险公估工作的保险公估人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保险公估人在保险市场上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它以其鲜明的个性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一起构成了保险中介市场的三驾马车,共同推动着保险市场的发展。 保险公估人代替保险公司独立承担保险理赔领域的工作,从而实现了保险理赔工作的专业化分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二十九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保险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接受委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前款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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