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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受理交通事故后,需要对受损车辆损失价格进行评估鉴定的,应当及时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车辆损失价格鉴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派出...
车辆损失评估费由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车辆损失评估费属于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那么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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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了车损险保险公司可以报的。 2、需要拨打交警电话报警立案,交警定责,拨打保险公司电话,交强险和车损险立案,然后等着保险公司出险定损,最后保险公司就会根据定损单和交警定责对您进行赔偿。
1、报案:带保险单、行驶证、驾驶证开您的车到保险公司。在理赔部填写(车辆出险登记表)(出险通知书)。 2、定损:带(车辆出险登记表)找理赔部定损人员以确定修理项目和费用。定损后有一张(定损单)。不要遗漏修理项目;修理费不能定得太低。 3、修车把车和(定损单)一起交修理厂。修理厂按(定损单)修车,并给您一张(提车单)作提车证明。 4、车修好后,凭(提车单)支付修理费后提车,并向修理厂索要(修车发票)(托修单)(施工单)(材料单)(均须盖修理厂公章)。 5、开事故证明:若损失不大,可任意找人写一个(第三方证明);若损失很大,索赔时保险公司有可能向您要交通队或安委会出具的事故证明。 6、递交单证:将出险通知书、定损单、修车发票、托修单、施工单、材料单、第三方证明、赔款结算单统统交保险公司理赔部。 7、领赔款:递交索赔单证后,接到保险公司领赔款通知,带身份证和《车辆出险登记表》领赔款。
(一)价格鉴证费收费标准按差额累进计费方法计算: 1.标的物鉴证总值1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1万元部分按3%收取,超过1万元部分按2%收取; 2.标的物鉴证总值10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1万元部分按3%收取,1万元至10万元部分按2%收取,超过10万元部分按1%收取; 3.标的物鉴证总值超过20万元的,20万元以内部分按第2款的规定收取,超过20万元部分按0.5%收取。 (二)对标的物鉴证总值不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标准收取: 1.标的物鉴证总值在2000元(含2000元)的,按50元标准收取; 2.标的物鉴证总值在2000元至5000(含5000元)的,按150元标准收取; 3.标的物鉴证总值在5000元以上的,按3%计算据实收取。其他事项仍按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收取价格鉴证费的复函》(鲁财综[]62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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