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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定损的评估费、拆检费不属于车辆保险理赔的范围,所以保险公司不会赔偿。交强险及车损险等车险险种仅对交通事故中出现的车辆损坏维修及人员伤亡等直接损失进行理赔,对车辆的评估费及拆检费等间接费用不予理赔。车辆的定损一般由保险公司来做,所以费用一般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但是如果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定损额不满意而自行委托第三方对车辆重新定损的话,相关的费用由投保人自行承担。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受理交通事故后,需对受损车物损失价格进行评估鉴定的,应及时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车物损失价格鉴定。 2.对车物勘估时,价格主管部门应派出二以上经鉴定中心审核批准的评估人员。评估人员根据勘估后确认的车物受损情况,按实施细则的修理、更换或重置的价格费用评估准则,计算损失金额,作出一个鉴定结论,出具《价格鉴定书》,并加盖鉴定单位印章。原则上鉴定结论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7天内作出,如情况特殊,经交警大队批准可延期7天。 3.价格鉴定书经交警大队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并由事故处理经办民警发给当事人。 4.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生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住处更改。当事人如对经确认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结论5天内向交警支队申请重新鉴定。交警支队受理后应及时转交同级价格主管部门重新评估鉴定,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有10天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重新鉴定书经交警支队事故处理科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
车辆损失评估费由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车辆损失评估费属于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那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受理交通事故后,需对受损车物损失价格进行评估鉴定的,应及时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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