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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造价与评估价可以是不一致的评估单位按国家有关法规进行独立评估在合理的范围内评估价当然可以高于造价如评估价与建筑物实际价值相符则不存在...
一、谁主张,谁举证。你的评估只是自己单方陈述,如果对方不认可,就能把举证责任推到对方头上?我认为不能。相反,届时对方可以以你没能举出损失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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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查询了一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是建设部的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价格评估暂行办法》是以浙建法[2002]73号文件发布的,由于都是规范性文件,并不是部委规章或地方性法规规章,关于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适用,法律没有规定。是一个较难处理的问题,但是当地一般是会按照省里的规定处理。
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应该由具有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在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往往会收到被征收人送达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被征收人不一定要被动接受。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评估。这里需要注意申请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评估申请,指出评估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如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也可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报告是否合法,不仅取决于内容是否合法,还取决于是否履行了重大法律程序,如评估公司是否依法选择,评估人员是否入户调查,评估报告是否依法送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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