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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防护的特点

2020-07-09 165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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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三级防护的适用对象: 1.对出现症状的密切接触者、观察或确诊病例进行样本的采集人员。 2.对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进行近距离治疗操作的医务人员。 3.处理患者血液、分泌物、排泄物和死亡患者尸体的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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