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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的情形有哪些

2022-05-12 23人已浏览
  • 唐玉娟律师

    唐玉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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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的情形有三点,分别是: 1、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2、交通运输工具; 3、正在建造的船舶和航空器。 下列不动产是不能作抵押的: 1、学校、医院、国家机关、社会福利机构、宗教寺院等公共福利事业的不动产; 2、有产权纠纷的房地产; 3、产权关系不清的房地产; 4、被法院或国家司法机关裁定予以冻结、扣押、监管或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5、由国家计划即将拆迁的房地产; 6、在未获全部共有人书面同意抵押之前的共有房地产; 7、没有地上建筑物的农村集体土地; 8、已作过抵押但未经前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房地产也不能重复抵押; 9、违章建筑,或未经国家规划部门和建设部门批准私自建设的建筑物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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