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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的有: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中华人民共...
自愿登记的抵押物是除了法律规定的必须办理登记的财产外的一些财产,主要是一些日常生活用品或价值不太高的财产; 主要包括有:抵押人的家用电器、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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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法》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应当签订抵押合同,合同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注意事项: 一、委托书 权利人为自然人的,确需委托的应当由权利人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登记中心现场签订委托书,或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二、公证和认证 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姓名或者名称,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申请登记文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经公证的中文译本。当事人提交的公证文书非境内公证机构作出的,还需提交经认证、确认的证明。当事人约定合同经公证生效的,需提交有关合同的公证文书。 三、办理期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如补件,文件补齐日为受理日。(遇国定假日及调整公休日顺延) 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 取号——受理——缴纳登记费用——领取收件收据——记载公示——缮证——领证 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日(国定假日及调整公休日除外) 上午8:45~11:30下午13:00~16:30 夏令时(6月15日—9月15日)下午13:00~16:30
申请动产抵押登记的具体流程: 1、申请人准备相关资料,如抵押合同、借款合同、动产所有权凭证等; 2、材料齐全的,由动产抵押办理机关在《动产抵押登记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日期; 3、整理材料,归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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