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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的有: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中华人民共...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的有: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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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2)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共有的房屋还需提交共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原件(共有人共同签订抵押合同的除外);按份共有的房屋,以其所有份额设定抵押的,可不提供其他共有权人的共有权证及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4.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5.主债权合同原件、抵押合同原件; 6.未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一并办理的,提交抵押权人签署的领取房屋他项权证后向借贷人放款的具结原价; 7.以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原购房合同,其中央产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原件; 8.抵押当事人认定的已销售和办理转移登记房屋的清单原件(房地产开发项目)。
抵押权登记的效力是怎么规定的不动产抵押已登记为生效要件。动产抵押并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对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无论当事人办理还是不办理抵押物登记,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办理与不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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