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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管辖法院的范围是什么样的

2024-05-11 5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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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行政诉讼法(于2024年11月1日通过,于202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修改了关于管辖范围行政诉讼的管辖范围和条件的规定,强化了行政相对人的诉权保障,主要表现在: 1、排除和减少行政机关对司法的干扰,将级别管辖权上收——新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海关处理的行政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2、经过复议的案件,无论是否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给予行政相对人选择权——新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确认和吸收了行政案件的特殊管辖规原则:跨区域管辖原则——新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4、明确管辖权争议的可操作性规定——新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5、吸收了司法实践的经验性原则:指定管辖——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二十四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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