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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例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以下是行政诉讼中关于法院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五条中级人...
1、一般管辖《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案件由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复议案件后,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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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l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生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谓不动产,是指形体上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就会损失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建筑物、滩涂、山林、草原等。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是诉讼管辖制度中的一般规则,主要是为了就近调查,便于法院执行。
在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管辖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在行政管理中处于被管理的地位,而行政诉讼正是当他们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由法律所提供的一种救济手段,其目的在于通过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此,在确定管辖时,首先应当为原告进行行政诉讼提供便利。(2)便于人民法院办案原则。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处于主动地位,是行政案件审判的指挥者,联结着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因此,在确定管辖时,法律必须为人民法院办理行政案件提供便利,便于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传唤当事人以及执行行政诉讼的裁判文书等。(3)法院负担适当原则。这是要考虑各级法院之间,在诉讼负担上应合理分工,适当负担。
确定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包括确定等级管辖和地域管辖。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此外,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分别规定了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二、区域管辖是确定同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分为一般地区管辖和特殊地区管辖1、《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案件后,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特殊地区管辖(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的,原告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原告所在地具体指原告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地方,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取决于原告向哪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房地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房地产是指土地及其附着物(如房屋、树木等)。涉及房地产的案件,由房地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方便人民法院调查,也方便判决和裁定的执行。3、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裁定确定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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